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获缓刑!虚拟货币被控诈骗律师辩护“行业风险认知不足”否定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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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从极客圈层迅速蔓延至大众投资领域,在带来巨大财富效应的同时,也催生了日益频繁的刑事法律风险。我经手的诸多案件中,不乏原本仅为普通“炒币者”或项目参与者的当事人,因市场暴跌、项目或兑付困难,被大量亏损投资者集体举报,最终以“诈骗罪”被立案侦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并不在于客观损失是否存在,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主观故意。
本文剖析的案例极具代表性。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一名早期数字货币爱好者,因参与某代币发行(ICO)及后续市场行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深入研判与庭审交锋,我们成功将辩护焦点锁定于“行业风险认知不足导致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割裂”这一关键命题。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但鉴于其行为客观上造成投资者损失,构成较轻罪名,判处缓刑。这一结果,对王先生而言,无疑是命运的转折。
2019年至2021年间,王先生积极参与某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建设。他并非项目创始人或核心技术成员,但因较早接触并看好该项目,长期在社交媒体和社群中发布分析文章、解读项目愿景,并应项目方邀请,协助开展非技术性的宣传推广工作。该项目通过ICO募集大量资金并发行平台代币,王先生本人亦投入重金购入该代币,成为主要持有者之一。
随着市场转入熊市,项目进展缓慢,代币价格断崖式下跌,大量后期投资者损失惨重。在情绪驱动下,他们将项目方及王先生等社区活跃“KOL”一并举报,指控其合谋实施虚假宣传,构成诈骗。
侦查机关及初期审查起诉意见认为:王先生明知项目存在技术瓶颈与夸大宣传,仍为牟利鼓吹,诱导投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加之其在价格高位减持部分代币,进一步佐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接手案件后,我们并未陷入“宣传内容是否完全真实”的细节纠缠。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币圈,任何乐观预测都可能被事后解读为“虚假承诺”。我们选择了一条更具根本性的路径:系统性解构“诈骗主观故意”的成立基础。
我们的核心辩护观点是:王先生的行为,本质上是一名“对行业风险认知不足的过度乐观参与者”,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实施者”。具体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
王先生并未与项目方签订固定推广协议,其宣传行为多为自发、无偿。其主要收益来源于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代币的差价,而非诈骗赃款分成。尤为关键的是,他本人是该代币的重仓持有者与“深度套牢者”,资产缩水程度与普通投资者相当。一个意图诈骗他人资金的人,却将自身财富置于同等甚至更高风险之中,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其行为动机更符合“期待项目成功、推动币价上涨”的投资逻辑,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必须将行为置于特定历史语境中审视。2019至2021年,正值区块链概念炒作高峰,“百倍币”“千倍币”的财富神话充斥市场,整个行业弥漫着技术信仰与投机狂热交织的氛围。在此背景下,包括王先生在内的许多参与者,对项目落地难度、监管风险、技术可行性等关键问题的认知严重不足。他的宣传更多源于一种带有缺陷的真诚信念,而非恶意虚构。将事后的“认知偏差”等同于事前的“诈骗故意”,实为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式归责,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检方将王先生在价格高点的部分减持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铁证。我们则通过完整交易流水与金融专家辅助说明指出:在高波动性的加密市场,理性投资者进行部分减持以锁定利润、控制风险,是普遍且合理的操作。结合其仍持有绝大部分仓位、持续参与社区建设的行为,恰恰说明其对项目长期看好。这种“边减持边持有”的模式,与诈骗得手后迅速转移资产、切断联系的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我们在辩护词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学界关于“风险投资刑法边界”的理论成果,强调:在高风险新兴投资领域,应审慎适用诈骗罪。只要资金真实用于项目运作,且已向投资者揭示基本风险(即便揭示不充分),因市场波动、经营失败导致的损失,应优先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而非轻易刑事化。本案中,项目方确有开发尝试,资金用途基本符合承诺,为“非诈骗性质”提供了事实支撑。
庭审中,我们申请项目技术人员、社区成员出庭作证,并提交王先生早年撰写的、体现其技术信仰的数十篇博文,构建了一个立体形象:一名因认知局限而过度乐观的技术爱好者,最终被市场反噬并牵连入罪的悲剧角色,而非精心策划的欺诈者。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核心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王某受特定行业环境影响,对投资风险认知不足,其宣传行为虽有夸大,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法院认定其行为客观上扰乱市场秩序,对投资者损失负有一定责任,遂以情节较轻的非法经营类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的辩护成功,是刑法谦抑性在新兴经济形态中的一次具体实践。它警示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等前沿领域的案件时,必须穿透交易表象,深入考察行为人的真实认知状态与主观意图,避免将市场风险误判为刑事犯罪。
切勿轻易承认“诈骗”定性:商业失败或认知偏差不等于犯罪故意,应与律师协作,全面梳理能证明真实动机的证据。
辩护重心前移: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即应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论证,争取不捕、不诉的有利结果。
善用专家与背景证据:引入行业专家意见,系统收集反映时代认知水平的材料,是说服司法机关理解“认知局限”的关键。
刑事辩护,尤其在法律与事实的灰色地带,较量的不仅是法条功底,更是对人性、商业逻辑与时代精神的深刻洞察。此案虽已落幕,但它所确立的“认知不足≠诈骗故意”的裁判逻辑,将为更多从业者与法律人照亮前行之路。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资深出庭律师。其执业生涯深度聚焦于诈骗类犯罪,尤其在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辨析上,形成了独具匠心的辩护体系与理论洞见。
林律师擅长处理金融创新、虚拟资产交易等前沿领域衍生的诈骗罪边界争议,曾成功代理多起在“行业风险认知不足”与“刑事诈骗故意”之间取得关键界分的标杆性案件。其辩护策略注重将特定行业背景、行为人的真实认知状态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结合,精准否定控方的主观归罪逻辑,在多起重大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罪轻乃至缓刑的裁判结果。
凭借扎实的实务战绩与深度的理论梳理,林智敏律师的办案心得与专业论述已成为业内重要参考,其专业形象与本文所阐述的虚拟货币诈骗罪辩护路径高度契合,彰显了在细分领域内解决真问题的专家水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