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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血净(60301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12 01:40: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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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血净(603014):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7号威高血液净化办公楼6楼601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12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30条 情形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和2026年1月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凯德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登记时间: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8:00-11:00,下午12:00-16:30(二)登记地点:山东省威海市威高西路7号威高血液净化办公楼512室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议案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 号》第30条情形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